章程条例

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广元市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guang yuan shi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Y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导人员、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市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各界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服务;繁荣科普创作,壮大广元市科普创作队伍,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元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广元市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科兴园二楼东区一号办公室第三间

邮政编码:628017(联系电话:0839-3267780 ; 网址:www.gykpw.com ;

邮箱:546221931@qq.com;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QQ群:1394663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方针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文艺方向指引下,开展各种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组建和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围绕广元市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编创各种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学方法,以增强全市人民的科技意识,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参与主办、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园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刊《广元科普》,开展科普评论、评奖、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通过办好《广元科普网》,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广元市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创作动态;为广大会员提供即时交互活动的场所;加强协会与会员的沟通、联系;接受会员的约束监督。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接受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及其他与科普有关的事项。

(七)维护会员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根据会员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图书出版的需要,为他们提供业务指导和其他服务。

(九)根据社会需求以及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与省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十)与国内外的其他单位、对口团体、对口单位及科普作家进行学术交流或业务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

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公开出版图书1种以上,发表(或播出)短篇作品5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和评论工作者;

2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省一级科普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 热心倡导、积极支持科普创作并取得业绩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

5 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成绩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子荣誉会员称号。

(二)团体会员: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企事业单位、民办科研机构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三)通讯会员:热心科普事业,愿意同我会交往、经个人申请,我会同意,登记注册的外籍科普作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县(区)科普作家协会推荐;

3.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认定具备入会条件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负责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凡同本会工作有关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企事业单位,民办科研机构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愿作本会团体会员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 选派一位代表出席本会理事会议;

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作品评奖和各种荣誉称号评选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 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 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 按会章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

2 交纳会费;

3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5 团体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秘书处递交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创作,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选名誉会长、荣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订完成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计划;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撤销;

(七)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重大活动经费的预决算;

(十)确定有成就的会员及荣誉称号;确定增补或聘请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会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3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相关事宜的权力。

(五)副会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会会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是会长不在会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可以代理会长主持本会工作。

(七)本会设荣誉理事会会长,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后授予在广元市科普作家中有一定权威和学术水准的科普作家和科技工作者出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领导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七)担任会刊执行主编;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项目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交的具体数额、处置办法可由理事会按规定通过相应决定后执行。

拟定个人会费按50元/人·年收缴,单位会员按1200元/年每单位收缴,通讯会员按40元/人·年收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在条件具备时,可设立“科普创作基金”,该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市会员大会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9日广元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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