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7月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专业委员会组建原则 第一条 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申请对象为从事科普作品创作相关领域的单位、部门或专业工作者群体;2、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科技队伍,有利于推动本专业科学技能发展、促进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加速专业队伍的成长;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申请程序和组成原则 第三条 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须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报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条 设立批准程序:主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将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申请表提交至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办公室组织管理部门,组织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协会理事会在收到受理件后一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需提交下列文件: 1.《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2.住所使用权证明; 3.挂靠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支持证明(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根据需要聘任,委员由专业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并有能力和时间参加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委员应占1/3左右。专委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负责领导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专(兼)职秘书长1人,专(兼)职秘书(或副秘书长)3~5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换届前一年内完成换届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到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3周岁,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呈报委员会换届请示,提交换届方案、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以及拟任委员名单,经本会批复后,方能举行换届会议。换届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向本会呈报会议总结,新的组织机构名单需经协会批准后,正式通告生效。 第九条 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因调离、健康等方面的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专委会可以申请重新聘任,报经协会审批。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承担,不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的,由学会依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银行帐号在协会及民政部门备案。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的专业委员会应定期向协会上报财务报表,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规定,自行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类科普创作、学术研讨、项目策划及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要求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支持举办学术活动,得到协会的业务指导。可以协会名义或与协会联合开展专项策划活动,但事先必须征得协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协会的委托,从事协会委托或交办的事宜。 第十四条 提倡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交流,合作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新会员。新会员经学会核准后,成为学会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应协助协会向会员传达应尽义务和落实应享有的权利,各专业委员会不单独收取会费,协会依据各专业委员会集体交纳会费的30%比例,作为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补贴。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年检管理。协会有权调研和监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办公室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内容包括:组织工作、学术活动、科技咨询、编辑出版、科普创作等。协会对不履行义务的专业委员会采取通报、取消年审直至撤销其设立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从事与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有关的社会活动时,要维护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的形象。所有与之相关活动的文件和音像资料应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从事相关学术、培训等活动时,需为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的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活动收费中尽量体现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差异,最大程度地体现协会会员的权益。 第十九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的专业委员会,可向学会申请刊刻公章,其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公章仅用于专业委员会内部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为规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要建立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该每年召开至少1-2次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至少一年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协会开展相关的学术、科普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智力和人力支持。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撤销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将予以撤销 1.专业委员会严重违反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章程和规定; 2.专业委员会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 3.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成立后,届内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将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重新委托相关单位及其专家组建新的领导班子后再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撤销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以原专业委员会名称和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相关的名称及标志开展社会活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广元市科普作家协会理事会。 |